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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的鞭刑

一九九三年,一位十五歲名叫麥克.菲的美國籍青少年,來探望在新加坡經商的父親。也許是新加坡炎熱的氣候,令他煩躁不安吧。一天的深夜,他和一群相同年紀的夥伴,興奮地打鬧嘯叫,走在新加坡的街頭。麥克.菲一時衝動,拿出隨身攜帶的噴漆罐,把停靠在街邊的小轎車和街道上的交通指示牌,以噴漆罐在上面任意地噴上一些亂七八糟的文字和圖案,一共噴了二十幾輛車和不少的指示牌後,才盡興回家睡覺。

第二天早上,車主紛紛告到警察局去,經過調查,這個不知天高地厚的美國青少年,被控以毀壞公家及私人財產罪名,被送到法院,法院判定他的罪狀,處罰鞭刑六下,監禁三個月和罰金。

這個判定,因為對象是個美國籍的青少年,消息立即傳播全世界,在美國尤其轟動。以美國人的想法,這真是天大的笑話,二十一世紀了,還有這樣不文明的、野蠻的體罰呀!不管美國的輿論怎麼說,人家這裏是新加坡,可不理你美國那一套。最後,美國國會的議員,聯名請當時的克林頓總統,向新加坡的總統王鼎昌要求,對這個美國小子的鞭刑予以豁免。新加坡的內閣,特別為此在內閣會議中討論,終以法律規定為強制執行罪,任何人不得豁免。內閣總理吳作棟,為顧及美國總統顏面,特別同意鞭刑減少二下,改為四下,其他刑罰照舊。這位美國小子,只好乖乖接受鞭刑入獄,刑滿後才返美國。

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八年間,我正好應聘到馬來西亞的一家美國公司工作。新、馬兩地相隔僅一小海溝,中間且有橋相通,故此可說同一地方,自然我對這件事也極感興趣,而特別加以瞭解了。

鞭刑的歷史

新加坡的鞭刑,最早始自一九二四年,作為英國殖民地的時候,遵照英國的法律而實行的。一九四八年,英國刑法修正,在國內廢除了鞭刑,而仍為英國殖民地的新加坡,因此法律有威懾犯罪的作用,申請保留。該時每年被施鞭刑的人數,統計不過數十人至百餘人而已。慢慢因偷渡自印尼、泰國的人數增加,來自中國的為數也不少,素質較低,黑社會幫派活動猖獗,每年被施鞭刑的罪犯急遽增加。為此英國國會頗為不安,屢次要求殖民地政府報告情形,並研究減少判鞭刑罪或停止此法律。

一九六五年,新加坡獨立後,政治和經濟都獲得了更多的自主和自由,鞭刑不單沒有因獨立而廢止,而且在法律中正式有了鞭刑的名稱 – Caning。實施的範圍也擴大了許多,除了重罪外,輕罪也可另加鞭刑伺候。一九六六年,為了打擊反對政府的標語,公共場合的張貼、塗鴉,也被處以強制鞭刑罪。一九七三年,必須判處強制鞭刑的罪名,已有三十餘種之多,而目下更增至約有四十種之多了。隨之每年被判處鞭刑犯人數,也自數百名增加至千餘名了。新加坡政府的解釋:為了打擊犯罪,維護社會安寧,這是完全必要的。而其成果,新加坡政府自詡,依聯合國國際犯罪中心的統計,新加坡是世界犯罪率最低的國家,比歐洲一些社會福利最佳的國家如丹麥、瑞士的犯罪率更低。

鞭刑的一些規定

鞭刑分為強制和非強制兩種。強制鞭刑多屬重罪,如縱火、殺人搶劫、聚眾暴動、強姦婦女,公司法人之非法販賣、運輸,持有軍械或毒品,監獄犯違規,包括暴動、圖謀越獄、傷害他人身體、毀壞監獄設備、虛假申訴、嚴重不服管理、屢違規犯不改過者,不法入境,過期逗留,以及最新之塗鴉罪等。非強制鞭刑包括:聚眾鬧事、敲詐勒索、誤殺傷人、交通肇事、容留婦女賣淫、非禮婦女,強制戒毒中心違規,包括吸毒、尿液檢查陽性、同性戀、打架等。法官可視情節判以鞭刑。少年犯法庭或管教中心,初級法院、中級法院無權判少年鞭刑,僅高等法院有權判刑。

新加坡官方規定,鞭刑的行刑部位是裸露的臀部。受刑者一絲不掛,自胯部以九十度的姿勢,趴伏在刑架上,獄警用皮帶結實綁牢,臀部高翹受刑。刑鞭昔時用九條皮條編成,民間習稱「九尾貓」,現在改以藤條作為刑鞭。藤條粗規定為 1.3 釐米,長為 1.2 公尺。行刑前藤條尾部三分之一先泡水中,使具韌性不宜折斷。鞭刑架為兩個橫檔,為兩根的 H 形架,上部相連接,底部分開約 1 公尺,為堅實粗木條製成,漆以藍色。刑架牢置於四根粗木條製成的矩形座上,受刑者面向刑架站立後,腳掌位於座架內。H 形架兩根橫檔,上面一根橫檔包紮有軟皮或軟膠。此橫檔可移動調整至受刑犯胯部,受刑者即趴伏在此橫檔軟膠上,背部綁上一保護用之軟墊,避免行刑人下鞭時不慎傷及背部。H 形架較低之另一橫檔,上附有短鏈二條。短鏈端繫有一金屬 D 環,D 環上附有五公分寬之牛皮腳銬,可將受刑者腳踝牢牢縛住。刑架另一側之 H 刑架,也有二根橫檔。上面一根純為固定作用,較下橫檔可調整移動,上面也附有二根短鏈和 D 環,D 環上之牛皮手銬,可將受刑者兩手腕,牢牢銬緊。受刑人手掌,也可緊抓橫檔,橫檔可調整至較臀部低位置,務使臀部成九十度。

新加坡鞭刑規定,受刑者限為成年五十歲以下男性,最多可判鞭刑二十四下。青少年犯(七歲至十五歲)可判最多十鞭。女性因生理、心理關係,法律優待,不判鞭刑。施刑前,犯者需經獄醫檢查,有高血壓、心臟病者可豁免,但一般情形能受豁免者極少。新加坡監獄,排定日期施行鞭刑,被判受鞭刑犯統一行刑,每組次約十人。如犯人受鞭刑數多,則等候時間相當長,受刑人內心飽受煎熬。鞭刑施行時,除施行者和助手二人外,監獄長、獄醫皆在場主持,法官有時也在場監視,氣象森嚴。受刑者不管二十四下或三下,規定都一次完成,每鞭間隔半分鐘。如受刑人暈厥,則可停止用刑,待蘇醒後再繼續。行刑後,獄醫也為受刑者進行傷部消毒和療傷工作。

施刑者和受刑者

新加坡施行鞭刑的警吏,個個都是特別挑選過的二十來歲的年輕小夥子,健碩有力,肌肉結實,有的還是有功夫的習武者,但這並不重要。行刑警吏都要經常練習,以假人為對象,先在假人臀部,以粉筆作記號,以每次能落鞭在記號上為合格。真正施鞭刑時,行刑者動作不完全相同,完全視施刑者的習慣而為。有人左右跳躍,有人轉半圈後猛然上前,有人衝上三步後躍上落鞭。總之,每一鞭都要全身盡力為止,絕對不容許徇情放水。行刑者每次都有獎金,視行刑鞭數計算。想像這樣的行刑方法,血肉之軀,如何能消受。不要說是二十四鞭,便是三鞭也要皮開肉綻,血肉模糊了。故此犯人都寧願多坐幾年監,也不希望受鞭刑。但新加坡的法律規定的清楚明白,強制性的鞭刑,一點通融的辦法都沒有。社會上對受鞭刑的人也都不齒,受過鞭刑的人不能當兵服役。雖然臀部的傷痕,痊愈後被衣服掩蓋不會被看到,不若中國古時的刺面刑法,終身都消失不去,也掩蓋不住。但被鞭刑者心裏的傷痕,卻也是終身都消不去的。

受刑者的感受如何,記者訪問過受刑的人。據說行刑時,第一鞭下去,有火辣辣地感覺,好像血從身上流出來,痛楚使人不自覺的嚎叫起來。第二鞭更是痛,痛澈心肝的疼。第三鞭下去,更是痛得一佛出世、二佛升天,全身除了頭髮,其他都是痛。要不是手足都被縛牢,真想掙脫拼命地跑,一鞭下去跑一公里。再下去便全身乏力,奄奄一息,躺在刑架上不能動彈了。受鞭刑數多的,不可避免鞭處為同一位置,皮肉破裂後都粘在鞭上,其慘狀可見。鞭刑過後,不能坐不能睡,只能趴著。大便更是痛苦,只好餓著,儘量不吃東西。如此這般要至少三個星期,才會慢慢好過來,以後臀部結疤後的傷痕,仍呈凹溝狀和深紅色,永遠不會消失。

有記者在三年後,也訪問過受鞭刑的美國小子 – 麥克.菲,他已是在校的一位大學生了,變得彬彬有禮,循循好學。鞭刑對他的影響:他說他一生對新加坡都不會忘記。

世界輿論對鞭刑的看法

世界目下仍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鞭刑,大部分是位在中東的回教國家。東南亞僅有的兩個國家,便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。歐美若干已開發的文明國家,有的已取消了死刑罪,鞭刑對他們來說,簡直是不可想像,都是以野蠻、殘忍和不合人權來批評。但是實行鞭刑的新加坡人如何說:新加坡人經調查百分之九十以上贊成鞭刑,百分之九十九人民都覺得生活在新加坡很安全。新加坡是世界最美麗的國家,政府清廉,行政效率高,犯罪率低,人民所得高,競爭力強,這些傲人的成績,真可說是世界各國的模範。新加坡目下仍實施的鞭刑,多次成為世界人權組織調查的對象,多次成為新聞記者血淋淋的專題報導,但新加坡的政府和人民,仍然堅持鞭刑是必要的。

臺灣數年前,國會對地方的治安情況不佳,強暴婦女罪刑增加,黑社會活動猖獗的情形極為不滿,議員們有主張效法新加坡施行鞭刑加以遏止。經過一番的研究討論,結果仍以在這高唱人權和人道的時代,這個做法好像逆了潮流而作罷。但是想想那些被強暴了的婦女,這個烙印對她一生的影響有多麼大,要是對這些屢犯能施以鞭刑,一定可以收阻遏犯罪之效吧。想到如此,對新加坡政府和人民對鞭刑的堅持,不禁有同情和理解的想法了。